公证程序是《公证法》的核心内容,《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公证活动的法律基础,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可以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公证业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任的行业,才能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为整个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行业,使公证制度真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发挥积极作用,不断地提升公证的公信力。
(一)认真做好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启动公证程序的第一道环节,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经的前置程序。申请的标志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表上提出相关的公证申请同时签名、按手印。必须要求当事人将相关信息及要求办理的公证事项填写完整,应避免利害关系人、公证员代当事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确有困难而由公证员代为填写的,应在笔录中记载“应申请人请求代为填写申请表,现已宣读给申请人,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申请表上的告知内容无异议”。除法定公证事项外《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赋予公证机构在业务范围内的受理决定权或称选择权、自主权,即对一般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有权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对明知或合理,怀疑当事人有规避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公证机构承担的风险过大,或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二)提高对证明材料的审查能力
审查认定证明材料的内容及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审查证明材料能力,确认证明材料是否可被采纳。标准一是关联性,即证明材料必须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标准二是合法性,即证明材料出具的主体、程序、手段及形式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一些别公证处至今仍存在依据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婚姻证明出具有关公证书,这种由非职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应该被采纳。第二,审查证明材料效力,即审查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充分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也就是对证明材料的采信。采信证明材料的一般标准一是真实性,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把证明材料用作认定依据的必经程序;二是充分性,即证明材料的证明力或价值足以证明公证事项中的待证事实。
(三)审查内容及方式
《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只是笼统规定公证员应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规则分别审查。实践中,对同一公证事项,不同公证处或不同公证员对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件要求可能不一,审查的范围及方式也可能不同。关于审查确实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规则来判断,审查中应把握一个原则,即谨慎、勤勉、客观、中立的审查义务的审查义务。[page]
(四)发送或领取公证书
首先,公证书办妥后,公证机构有通知当事人领取公证书的义务。对于一些协议类或放弃权利的公证事项,如果当事人反侮迟迟不来领取,应告知当事人不领取并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办理解除协议公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其次,代领公证书要有授权。实践中多人共同办理公证事项的领取环节往往被忽略,如继承权公证书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均由遗产受益人一并领取,这实际上是存在隐患的,如果继承受益人与放弃继承权声明人之间的某些承诺没有兑现,而一方面又不持有公证书,就有可能迁怒于公证处。因此多方当事人**的,除非授权否则要分别领取。在**时可以明确由谁一并领取的,应当在询问笔录或受理通知书上记录,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第三,可以要求当事人领取公证书时认真核对公证书有无差错,包括内容有无错漏,公证处印章、钢印、公证员签名章有无漏盖,如有差错或不当之处要及时更正。该提醒可以以文字的方式体现在领取公证书回执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