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8万元,合同约定的给付日期为5月10日,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未能如期给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工程款10万元,便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让丙公司直接把钱给乙公司,甲公司不同意,并且也不催款。请问乙公司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此外,《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据此,乙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甲公司对次债务人丙公司的权利,即依法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但乙公司只能在8万元债权范围内起诉丙公司,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均由债务人甲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