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行业各种岗位应有尽有,求职者应聘时应擦亮双眼,注意求职陷阱。近年来,很多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如用人单位以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等各种缘由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风险金、甚至扣押身份证等情况。那么,用人单位以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为由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风险金甚至是扣押身份证的行为是否合法呢?估计这也是很多劳动者困惑的地方。
律师说法:为保证正常运营,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风险防控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制度的制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更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风险金的行为甚者扣押身份证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更甚者有些单位根本就是以收取押金、风险金的借口变相收取劳动者的财物,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坚决说不,不能因为为了找到工作而掉入陷阱。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