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修改后司法解释,重释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入罪门槛由1万上调至5万 。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简称“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对比两高于2009年发布的《解释》,此次修改后的《解释》将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门槛由1万上调到5万,还增加了对“非法占有”行为的界定,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有效催收”的具体要求。
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总额八年间增10倍
据了解,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发布的)《解释》的出台对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最高检表示。
近年来,各家银行纷纷加大信用卡业务布局,谋求以信用卡为发力点,推动银行零售转型。据央行近日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4.69万亿元,环比增长5.05%;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6.61万亿元,环比增长5.68%。
今年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34%,这两个数字都较前两个季度上升。2017年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为663.11亿元,而2010年这一数据仅为76.89亿元,八年间增长超过10倍。
修改后原占比近一半的案件难立案
信用卡诈骗案件近年来呈现逐步上升趋势,同时,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案中最主要的犯罪情形。根据201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和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诈骗方式主要有:恶意透支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等,其中恶意透支占比81.1%。
2015年初至2016年末审结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犯罪金额大多集中在1万元-5万元之间,案件数量占比为47.7%;犯罪金额在5万元-10万元之间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二。这意味着,本次修改《解释》之后,原来占比最大的1万-5万元金额这一部分的案件将不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今年3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通报,近三年来,该院共审理信用卡透支上诉案件56件,发卡银行起诉的案件为52件,占全部案件的93%,持卡人起诉的案件仅4件。从审判实践看,此类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纠纷发生原因主要源于信用卡协议约定不明,发卡银行提示、说明不足,持卡人信用卡知识不足,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等。 例如,北京市蔺某为了投资养生会所,3年间先后申办了8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和取现,随着养生会所因经营不善倒闭,蔺某欠银行150余万无法偿还。面对银行催缴,蔺某关闭手机拒不还款,最终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累计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起草人之一耿磊在微信公号文章中表示,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95%。相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但在实践中却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甚至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绝对多数类型,且重刑率持续上升,考虑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因此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银行将严把关,以后批的额度会变小吗?
“对我们银行没啥大影响,毕竟恶意透支的人占少数。对银行来说,信用卡风险防范主要是控制准入关,防范中介机构的欺诈风险。”一上市银行高管表示。 另一银行内部人士则表示,随着入罪门槛的提高,银行可能会把额度批得越来越小,对靠谱的持卡人再增加额度。“现在信用卡逾期的客户挺多的,案子太多,审理不过来。” 有消费者指出,现在办信用卡相对2014年前已严了很多,额度也批得很少。
变化1 入罪门槛提高
恶意透支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才为“数额较大” 修改后的《解释》的一大亮点是,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上调。 昨日发布的《解释》显示,将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据2009年的《解释》“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100万元以上。 此次修改的决定对原解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此,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认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两高的最新解释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 除了调高了对“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从“2009解释”的1万元调高到5万元。同时对“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方式进行细化,《解释》增加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的内容。 “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将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两高的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长也增大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邱苗说。 信用卡专家董峥持有类似的看法。“该内容的修订,对信用卡所欠金额为实际透支本金部分的认定更为明确。既然司法机关仅对于信用卡透支本金部分的认定,不包括由其派生出来的其他银行收益,发卡银行就可以与信用卡逾期持卡人进行数额与期限等方面的协商,让一些非恶意透支的用户最终实现还款为目标。”
变化2 非法占有界定变化
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对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体来看,《解释》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原基础上增加了“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内容。 “的确现在有一些持卡人在使用了信用卡后,因故无力偿还,但是并非不想归还。虽然所叙述的情况难以区分真伪,但是从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本意中,也不是为了将逾期用户一棍子打死,能够最终实现还款毕竟是最好的结果。”董峥说,通过对用户还款逾期情况的区分,能否对相应的用户进行区别对待,也是考验发卡银行风控能力。
变化3 明确有效催收
未能将催收信息送达欠款持卡人属“无效催收” 据悉,此前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此次的《解释》明确了“有效催收”的具体要求。 此次《解释》明确,“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同时“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信用卡业内人士指出,在实际的催收中,经常有发卡银行或催收外包公司,并未能将催收信息送达欠款持卡人。此次修改后,这种情况归属于“无效催收”。同时,要求发卡银行还应当提供具有签名和银行公章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也一定程度上对催收业务进行了规范与制约,避免因违规催收业务造成更多问题。 “两高的最新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另一业内人士表示。
■ 延展 部分银行信用卡坏账有所抬头
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迅猛,信用卡业务成为各家银行转型零售的重要发力点。 根据央行今年11月19日公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国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与2010年人均持有信用卡0.17张相比,八年间信用卡持卡量增长近三倍。 从今年银行财报数据中也可以看见,多家银行信用卡发卡量迅速增长,截至今年上半年末,工行、建行、招行、中行的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已经超过1亿张,其中工行最高,达1.56亿张。 与此同时,信用卡逾期情况也在快速增加。部分银行信用卡贷款不良率出现增长。号称“零售之王”的招行,截至今年上半年末,信用卡累计发卡约1.14亿张。信用卡贷款不良率为1.14%,较上年末上升0.03个百分点,而该行零售贷款整体不良率为0.77%,较上年末下降0.12个百分点。信用卡不良贷款金额为58.31亿元,在其零售不良贷款中占比40.58%。 另一家信用卡业务增长迅速的股份行平安银行,2018年1-9月累计新增发卡量1309.23万张,同比增长32.1%。据其三季报披露,信用卡不良率1.22%,比上年末上升0.04个百分点。而该行零售贷款(不含信用卡、个人经营性贷款)不良率仅为0.42%。
持卡人如何避免看不见的陷阱
透支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并不是所有的“透支”都是“恶意透支”,也并不是所有的“恶意透支”都构成犯罪,本次修改就对于“恶意透支”构成犯罪规定了催收、时间、金额三个方面限制条件。 在平时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消费者需注意避免逾期。不少持卡人发生的逾期并非主观上有意为之,如果因疏忽忘记还款,发现后最好全额还款,同时给银行信用卡中心打电话,申明非恶意欠款。如果之前一直记录良好,且逾期时间短,发现逾期后还款良好,则有可能不会被记不良记录。 很多银行已经有“容时容差”还款服务,容时是指还款日可以往后弹性延伸,一般在3天左右;容差是指还款的数额可以“抹零”,一般在10元以内。这项服务每家银行有所差别,部分银行是自动提供,部分则需要持卡人主动申请,所以持卡人来不及还款时需尽快向发卡行确认是否享受上述服务。 另外,有些人办了信用卡但不常用,当信用卡发生逾期后,打算彻底不用信用卡,不还款也不销卡。这种做法也存在较大风险,如果一直不还款,每月都会产生一次逾期,每月会被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连续多月不还款,累计欠款金额越来越大后就可能被裁定为恶意透支。如果决定不再使用信用卡,最好的做法是进行销卡,并还清此前欠款。 另外,就算出现逾期手机最好不要关机,不要失联。最重要的是逾期不要超过3个月。
(文章来源:新京报)